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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文史哲》1981年第3期 田继周

 

 

  在我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现在居住着五十六个民族和若干尚未确定的族体。在他们中间,有人数众多起主体作用的汉族,有人数数百万、数十万、数万或数千的少数民族。每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社会发展水平也不一致。解放以前,我国大多数民族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在某些少数民族或地区却还存在着原始公社所有制、奴隶主所有制或封建主所有制。
  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是怎样发展和形成的呢?这是各族人民都关心的问题,也是史学家长期注意研究的课题。我国古代史学家很注意我国各民族的发展,搜集和记录了大量的和宝贵的材料。近现代的史学家,对我国民族史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就。解放以后,我国史学工作者对于民族史的研究也很注意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整个说来却是一个薄弱环节,距人民的需要显得很不适应。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比较理想的中国民族史。几部中国通史,从观点到篇幅基本上是汉族史,对少数民族历史的处理都很简单。由于民族史研究不够,以致对我国一些民族的史情比较模糊,对民族史研究中的一些理论性问题也缺乏比较完整的系统的认识。因此在处理一些民族史的问题时便往往陷于混乱和自相矛盾的状态。
  造成民族史研究落后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里的“禁区”和框框较多。有一种说法,研究社会科学危险,研究民族学(包括民族史)就更危险。事实也是这样。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多数处在边疆地区,涉外问题较多。再如,为了加强民族团结而不敢提历史上的民族压迫,为了巩固祖国统一而不敢提历史上的分裂。民族史研究中确有一些困难而复杂的问题,可是我们如果望而生畏,又怎能很好地开展研究工作呢?
  历史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恩格斯说过:“科学愈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愈加符合于工人的利益和愿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4页)。民族史的研究工作,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揭示我国民族发展的真象,才能阐明阶级社会的民族关系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的根本区别,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双百方针,是发展科学文化的正确方针。民族史的研究,也只有贯彻这个方针,开展争论,才能发展起来。
  下面,就我国民族史研究中的某些理论性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中国和中华民族的概念与含义

  在我国有关先秦时代的几部主要史书中,都有中国之称。这些中国称谓所反映的时代,有的是尧舜,有的是商,有的是西周,有的是春秋,有的是战国。秦汉以来的各个时期和主要史书,中国这个词用的就更普遍了。
  中国的含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是有变化的。在先秦时代,中国是指处于当时我国众多国家的中部地区的国家。例如,商王国因365居于众国之中部而称中国。周时,居于中原地带的华夏族建立的国家,称为中国;面对四周的其他族建立的国家和居住区,则称为东夷、北狄、西戎、南蛮。当时,中国不是一个国家的概念,它包括了若干个在中原地带建立的国家;它的领域也不是我国当时的领域,而只是这一领域的一部分。所以,与国家、中国等概念同时存在和使用的还有“天下”、“四海”之称。例如,“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周易·系词》),“帝尧……光宅天下”(《尚书·尧典》),“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论语·泰伯》),“奄有四海为天下君”(《尚书·大禹谟》),“汤一征,自葛始,天下信之”(《孟子·梁惠王》),“武王……壹戎衣而有天下”(《礼记·中庸》)。孟子说:“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国之所以废兴存亡者亦然。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又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家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孟子·尽心》)可见,天下与国家、中国的概念和含义是不同的。当时,天下这个概念的含义,也不象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那样广泛,大体上指的是我国当时的领域。今天我们讲到中国,往往以“五湖四海”来形容和代表它。“四海”之称在先秦时代已普遍使用了。当时“四海”的含义与“天下”的含义基本相同,所以孟子在谈到“失天下”和“不保四海”时,具有同样的意义。“四海”和“天下”的范围,虽不能说就是我国今日的范围,但却包括了当时的“九州”之域(参见《尚书·禹贡》、《礼记·地官司徒》)和“中国、夷、蛮、戎、狄”“五方之民”(参见《礼记·王制》)。在“四海”、“天下”范围内,分布着我国华夏、东夷、北狄、西戎、南蛮五大民族集团建立的众多的国家和部落组织。《尚书》中的《虞书》、《夏书》、《商书》、《周书》,都有“万邦”或“万国”之称,周时“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礼记·王制》)。以上清楚地表明,先秦时代的国家、中国与“天下”、“四海”的概念是有明确区分的。当时的中国,只是我国领域内众多国家的一部分国家,只是我国当时五大民族集团中的华夏民族集团在我国中原地区建立的国家。
  秦汉以后,随着我国中原地区中央集权制的发展,随着汉族族称的出现,中国便愈来愈成了汉族建立的中原皇朝的专有名词,它的含义也逐渐与先秦时代的“天下”、“四海”等同起来了。我国当时的史学家和政治家,谈到中国的时候,总是指汉族建立的中原皇朝的辖区。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他们只承认秦汉国家政权的辖区为中国,而把我国匈奴等建立的国家排斥在中国之外;只承认隋唐国家政权的辖区为中国,而把我国吐蕃、南诏等国视为异域;只承认宋的辖区为中国,而把我国契丹、女真、羌等族建立的国家列为外国;只承认明皇朝的辖区为中国,而把我国蒙古族排斥在中国之外。按照这种观点,元、清怎么办呢?那就是“异族”的统治,“中国灭亡了”。这种观点虽然有它产生的某种历史条件和原因,但却是大汉族主义的产物。因此,它不能完全反映和说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的特征。只是随着清朝的建立,特别随着我国近代史的发展,中国的含义才不仅包括我国整个领域,也包括我国所有的民族。
  中国这个概念,也和其他社会概念一样,有它产生、发展和形成的过程。它的完整的含义是我们今日所理解的中国。它的领域为包括台湾省在内的960万平方公里,它的居民是居住和生活在这一领域的所有民族。中国的概念和含义明确了,中华民族的概念和含义也就随之明确了。凡居住和生活在中国领域的民族,包括现有的和曾经存在现已消失的民族,都属于中华民族。
  明确了中国和中华民族的完整的含义,对研究中国史,特别是中国民族关系史,有重要的意义。我们不能再象古代史学家那样把中国的范围局限于华夏族的某些国家、华夏族建立的国家和汉族建立的国家了,也不能象他们那样只站在华夏族或汉族的立场上了。如果这样,我们就不但没有理解中国和中华民族的完整的含义,也必然滑入传统的大汉族主义的泥坑,也就不可能正确地反映我国历史的发展和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只有从中国和中华民族的完整的含义出发,从我国今日的领域和多民族出发,才能正确地研究和反映我国的历史和民族关系史。这样做,是否是以今代古,非历史主义呢?不是的,而且恰恰相反。只有从完整的中国含义出发,从我国多民族出发,才能正确地反映我国史实。例如,在先秦时代,如果还按当时的中国观念,那末只有商王国是中国,华夏族的其他国家如周就不是中国了;只有华夏族建立的国家是中国,我国夷狄戎蛮就不是中国了。这能正确地反映史实吗?当然不能,就连当时存在的“天下”、“四海”的含义也反映不出来。再如,秦汉以来,如果按照当时的或汉族的中国观念,势必把我国匈奴、南越、北魏、吐蕃、辽、金等等排斥于中国之外,把这些国家的民族说成是非中国人。这能正确他说明历史吗?当然不能。匈奴、南越、北魏、吐蕃、辽、金对两汉、南朝、唐、宋来说,是外国,而对中国来说则同样是中国的一部分;前些国家的民族对后些国家的民族来说,是外国人,而对中国来说则同样是中国人,他们都是中华民族。按照旧的传统的大汉族主义的中国观念,元清时期中国就不存在了;按照完整的中国观念,中国不是不存在了,只是我国内部统治民族发生了变化。我国蒙古族和满族成为统治民族,与汉族成为统治民族没有什么两样。由此可见,只有从完整的中国观念出发,从我国多民族的事实出发,才最符合我国的历史发展,才能正确研究和反映我国历史的民族关系。

  二、我国的分裂和统一

  国家统一的概念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国家的统一,是指一个国家受一个政权控制或统治而言的。我国的统一,不是指我国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的统一,而是指960万平方公里和生活其中的所有民族(包括现有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的统一。这种统一,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统一后没有分裂的。
  北京猿人、歙县人、马坝人、丁村人、河套人、长阳人和柳江人、资阳人、山顶洞人的发现,说明在我国土地上四、五十万年以来就有人类活动了。在漫长的旧石器时代的原始群时期,人类游荡在原始森林之中,过着狩猎和采集的生活。那时虽然也会出现某些人群活动在某些地区的情况,却不会有严格意义的地理上的划分。人类从原始群发展到氏族部落的阶段,也不会出现较大的统一的国家组织。我国传说时代的“万邦”或“万国”,就是反映了部落和部落联盟的分散状态。夏是我国由部落状态发展出来的第一个国家组织。夏国直接统治的地区是我国很小的一部分,约当今河南西北部和山西南部地区。与夏并存的尚有“万国”之称。“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春秋左传正义》卷58)。在这万国之中,有的是国家组织,有的仍处于部落状态,而且也不是我国整个领域的国家与部落,最多不过是“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的黄河流域的国家与部落。经过国家与部落间的战争与兼并,至“汤武受命,其能存在三千余国。周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春秋时尚存千二百国,至于战国存者十余”(《后汉书》卷109郡国志一)。这些国家数字,仍然指我国中部地区建立的国家,“至于战国,存者十余”则完全是华夏族建立的国家了。在这众多国家之上,虽也存在着夏商周这样的“天下共主”,但它们之间却是各自为政的。
  秦并六国,置三十六郡,后又发展为四十郡,对我国相当大的地区行使了统治权,亦即在相当大的地区实现了统一。但秦的统一还不是我国全国性的统一,它的辖区仍然只是我国的一部分地区,“东至于海及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当时在我国领域内与秦并存的还有我国东北地区的东胡,北部地区的匈奴,西北地区的乌孙和三十六城邦,西部地区的氐羌和西南地区的汉藏语系与南亚语系的众部落。我国东胡、匈奴、乌孙、三十六城邦、氐羌以及西南地区的众部落,对秦讲是外国或异域,而对中国讲则是它的一部分。这正如战国时期的齐燕楚韩赵魏,对秦讲是外国或异域,而对中国讲则是它的一部分。“据河为塞”,不是我国或中国的边界,只是秦国与匈奴国的边界。当然也应指出,秦朝的统一,虽是我国部分地区和部分民族的统一,却对我国以后的发展和完全的统一起了重要的作用。
  汉朝在秦朝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统一事业,经过汉武帝北战匈奴,南平百越,通西域,郡县西南夷,至汉宣帝时期,除了今台湾和西藏部分地区外,几乎统一了我国整个地区。随着汉朝的建立和政治的发展,汉族这个族称也产生了。
  东汉末年,我国基本统一的局面发生了分裂,出现了魏蜀吴三国的鼎立,居于我国北部、西北部的民族也脱离中原皇朝的统治而独立起来。晋朝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了短时的统一,但从永嘉以后,则又出现了更大的分裂混战的局面。在我国领域内相继或同时出现了由各民族建立的许多国家,形成了南北朝的对峙局面。在这些国家中,有汉族建立的晋、宋、齐、梁、陈、前凉北魏、北凉、北燕,有匈奴族建立的汉、前赵、北凉、夏,有鲜卑族建立的前燕、后燕、南燕、西燕、西秦、南凉、北魏、北齐、北周,有羯族建立的后赵,有氐族建立的前秦、后凉,有羌族建立的后秦,有■族建立的成(汉)等等。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着东北地区的众多的东夷部落,北部和西北地区的高车、柔然、铁勒、突厥等族,青藏高原上的吐谷浑和分散的氐羌部落。经过近三百年的分裂和混战,又出现之隋唐时期的较大范围的统一。
  隋、唐的统一,也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统一,“北包坚昆,南至安南,西■葱岭,东极于海”(参见《旧唐书》、《新唐书》地理志),不是全国的统一。与隋唐并存的还有我国吐蕃等族建立的国家。唐朝后期,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激化,特别经过“安史之乱”和“藩镇割据”,唐朝的基本统一局面又破坏了,出现了“五代十国”时期的大分裂。
  “五代”指梁、唐、晋、汉、周,“十国”指吴越、前蜀、楚、南汉、闽、南平、吴、后蜀、南唐、北汉。在这些国家中,唐、汉、北汉是我国已经汉化的沙陀族(突厥的一支)建立的,其他都是汉族建立的。“五代十国”是沿用旧的说法,基本上指存在于我国腹部地区的国家。当时除了五代十国,先后还存在着我国■■族建立的渤海国,契丹族建立的契丹国(后改称辽),乌蛮和白蛮建立的南诏和大理国,而在我国西北和西部地区还存在着回鹘、吐蕃、氐羌等族建立的众小国和众部落。
  经过五十多年的分裂混战,出现了宋朝对我国部分地区的统一,而整个中国则仍处于分裂状态,在宋的北方有我国契丹族建的辽国,后发展演变为我国女真族建的金国;西北方有我国羌族建的西夏和回鹘等族建的若干小国家;西方有吐蕃、氐羌等族建的分散的小国和部落;西南方,赵匡胤的玉斧画在大渡河,其南则是白蛮建的大理国。这种分裂局面,又经过三百多年,才出现了元朝的大统一。
  元朝是由我国蒙古族建立的。蒙古族始见于晚唐,当时称鞑靼。在唐、五代、辽和金之前期,蒙古族是居于我国北部地区的一些分散的部落,相继臣属于唐、辽和金。至铁木真(即成吉思汗),蒙古族各部才逐步统一起来,进而灭西夏、金、大理等国。元世祖忽必烈,又灭南宋,实现了我国第一次的全国性的大统一。明朝的建立,又使我国发生了分裂,分裂为以汉族为主建立的明朝统治区和以蒙古族为主建立的统治区。在蒙古族统治区,开始是元裔建立的政权,后又分裂演变为瓦剌、准噶尔、喀尔喀、察哈尔等等分裂的政权组织。
  我国满族是明朝统治下的一个少数民族,居于东北地区的建州卫。明后期,满族逐步强大起来,首先征服和统一了操通古斯语的各部,如哈达,辉发、乌拉、叶赫等等,进而臣属了居于我国东北地区的蒙古各部,入关之后消灭了明和准噶尔等,再次实现了全国性的大统一。
  从以上的史实,说明我国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分裂到统一、再分裂再统一的过程,也说明完整的中国统一体不是由我国的某一个民族建造的,而是由我国所有的民族(包括已消失的民族)建造的。在我国形成的过程中,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虽然起了主要作用,但我国的匈奴、鲜卑、契丹、女真、蒙古、藏、彝、白、维吾尔、壮、满以及其他民族,也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统一体或完整的中国,不是属于我国某一民族或在我国领域内建立的某一国家,而是属于我国所有的民族或在此领域内建立的所有的国家。因此,当我们研究和处理历史问题时,完整的中国概念是不能与某些时期在我国领域内同时存在的若干国家的国家概念相等同、相混淆的。
  我国政治发展的上述情况,并不是它独有的。翻开世界历史,每一个较大的国家都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分裂到统一、再分裂再统一的过程。
  人们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清楚地知道地理上和经济上联系的意义,大国比小国的优越性大得多。在现代,大国的优越性就更明显了。这也就是世界各国为什么都是由小到大、由分散到统一的基本原因或称基本动力。我国从进入文明时代,经过几千年的时间,发展成我国今日的统一体,也不是某个人甚至某一民族的愿望,而是我国所有民族的愿望和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历史上,为什么统一了又有分裂呢?分裂与统一一样,不是由某个人的主观动机造成的,而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历史上每一次分裂如三国时期、南北朝时期、五代时期、宋朝时期等等,都有其经济的、阶级的和民族的原因,只有进行踏实深入的研究和具体的分析才能得到正确的说明。从历史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民族平等,也才能为国家的统一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少数民族在我国历史上建立的国家问题

  解放以后,五十年代出版的历史著作,对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是肯定的。到六十年代,就开始不承认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了,而把它称之为“政权”或“地方政权”。这种观点和作法,是违反我国历史事实的。我国匈奴、鲜卑、吐蕃、回鹘、契丹、女真以及其他民族,都在我国历史上建立过国家。这些国家与当时并存的汉族建立的国家有的毫无统辖关系,有的比汉族建立的国家还要强盛,怎么能只承认汉族建立的国家而单单称它们为“政权”呢?怎么能说它们是“地方政权”呢?
  在我国领域内只承认汉族建立的国家,不承认我国其他民族在历史上建立的国家的观点,据说是为了维护我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一种误解。在我国领域内,只承认汉族建立的国家,不承认我国其他民族建立的国家,只承认汉族建立的国家为中国,而把其他民族建立的国家排斥在中国之外,按照这些思想和做法,我国历史上许多民族的居住区和建立的国家就不是中国的领土了,苏联某些所谓史学家以“长城”、“玉门关”为界的歪曲攻击也就是正确的了;这些民族也就不是中国人而是外国人了,其中也包括“一代天骄”。这些观点,难道有利于我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吗?
  与不承认我国少数民族在我国历史上建立的国家相联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1840年以前我国没有什么爱国主义和卖国主义。换句话说,我国爱国主义和卖国主义产生于近代,古代没有。这一观点是基于另一种观点,即上面谈到的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在我国领域内只能有一个国家,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国家。这些看法,也与它的根据或前提一样,是错误的。
  列宁说:“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的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列宁全集》第28卷第168—169页)在氏族部落的发展阶段,因国家没有产生,可能不存在严格意义的爱国主义,但人们对本部落的感情也是很深厚的。随着氏族部落发展为国家,也就必然产生爱护国家的感情,亦即爱国主义的感情。爱国主义在我国古代史上,不仅表现在我国与邻国的关系中,也表现我国领域内由同一民族或不同民族建立的不同的国家关系中。“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列宁全集》第20卷第401页)。在分析和确定爱国主义和民族英雄时,不仅要正确地判断战争的性质,还必须从这一“绝对要求”出发。我们不能仅从中央集权统一的要求和仅仅根据客观的作用与影响来评判历史的是非;也不能以今日的无产阶级标准去要求古人,同时对古人也必需要一分为二。
  我国的史书,绝大多数是用汉文和由汉族编写的。编书的指导思想是封建时代的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和所谓的正统观念。因此,从史书上看到的爱国主义者和族民英雄多是汉族,很少或几乎没有少数民族。我国少数民族没有爱国主义者和民族英雄吗?当然不是,只是没有记载下来,或以历史的反面人物记载下来。我们应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从我国多民族的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和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对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人物重新评价。例如,汉时南越相吕嘉、唐时南诏王阁罗凤、宋时西夏李继迁,都值得重新研究。至于具有反抗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农民领袖如契丹族窝翰、壮族依智高、回族杜文秀等,是应该肯定的。

  四、民族平等和压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除原始时代外,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它与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有根本的和本质的区别。因此,研究民族史,不能以社会主义的民族平等加之于历史上的民族关系。
  恩格斯说:从土地公有的原始社会解体以来,“过去的全部历史都是在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中发展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一直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1页)。既然一个社会分为剥削和被剥削,统治和被统治,难道还有什么平等吗?“只要阶级存在,自由和阶级平等就是资产阶级的欺人之谈。”(《列宁全集》第29卷第468页)在阶级社会,既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而是剥削和压迫的关系,民族之间也不会有平等关系。正如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不能平等一样,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也不可能平等。只有随着阶级的和人剥削人的社会的消灭,民族间的平等关系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人对人的剥削一消灭,民族对民族的剥削就会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0页)所以说,我国历史上阶级社会的民族关系,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剥削和压迫的关系,是一个民族压迫另一个民族的关系。
  在我国阶级对抗的社会中,我国的统治民族对被统治民族,总是实行一条民族压迫政策,思想上对他们也是轻视或蔑视的。当汉族作为我国统治民族的时候,不管那个朝代,都执行一条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汉族统治者对其直接统治的民族“编户为民”,进行剥削和压迫,对不能直接统治的民族,则采取羁縻的或使其称藩臣属的政策。所谓“羁縻”,就好比用绳子拴起来,以控制之。由于民族压迫,必然引起民族的反抗和起义。一旦发生这种情况,统治民族的当权者就用暴力的手段进行残酷的镇压。当我国某些少数民族,如匈奴、鲜卑、突厥、吐蕃、乌蛮、契丹、女真、蒙古、满族等等,成为我国部分地区或全国的统治民族的时候,也同样执行一条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例如,北魏和北齐就把鲜卑族视为“国人”,而对被统治民族丁零、胡、氐、羌、汉族等则当作“奴隶”。元朝统治者把其统治下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包括畏吾儿、回回、乃蛮等)、汉人(也包括汉化的契丹、女真等族)和南人(即原为南宋统治区的汉族和其他民族)。这四个等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地位和权利都不相同。蒙古族是统治民族,享有特权;其他三种人都受蒙古族的统治,而他们间的权利又有明显差别。以满族为统治民族的清朝,也分得很清楚。满人、蒙古人、汉人和满旗、蒙旗、汉旗、绿旗(或称绿营),它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这些史实清楚的表明,在阶级社会不可能有民族平等,只能有民族压迫。
  有一种看法,认为民族压迫是统治民族的剥削阶级对被统治民族的压迫,而统治民族的被剥削阶级与被统治民族则是平等的。这种观点,乍看起来似乎正确,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办到的。在阶级社会,社会财富虽是劳动人民创造的,但社会的代表却是剥削阶级。这一点,在当前资本主义国家仍表现得很明显。各民族的劳动人民都是被剥削被统治的阶级,民族之间的剥削和压迫关系不是由他们造成的,但他们在当时却受着剥削阶级的支配。剥削阶级不仅掌握了社会的物质生产手段、政治权力,也掌握了精神生产的手段,他们的思想则是社会的统治思想。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2页)民族压迫政策,虽然是由统治民族的统治阶级造成的和制定的,但它却代表着全民族,影响着全民族。统治民族的被剥削被统治的阶级,也不可能不受这种政策的支配和影响。所以,统治民族的劳动人民与被统治民族的劳动人民,也就不可能平等。列宁指出:“从民族问题的角度看来,压迫民族工人和被压迫民族工人的实际地位是不是一样的呢?不,不是一样的。(1)在经济上有区别。压迫民族的资产者用一贯加倍盘剥被压迫民族工人的办法掠夺超额利润,压迫国家的工人阶级有一部分人可以从中分享一点残羹剩饭。……压迫民族工人当‘工头’的百分数要比被压迫民族工人当‘工头’的百分数高,压迫民族工人升为工人阶级贵族的百分数也大。这是事实。压迫民族工人在一定程度上参加了本国资产阶级掠夺被压迫民族工人(和人民群众)的勾当。(2)在政治上有区别。与被压迫民族工人比较,压迫民族工人在许多政治生活方面都占特权地位。(3)在思想上或精神上有区别。压迫民族工人无论在学校中或在实际生活中,总是受着一种轻视或蔑视被压迫民族工人的教育的。”(《列宁全集》第23卷第48—49页)恩格斯也指出:“英国工人中间流行很广的一种观念:他们比爱尔兰人高一等,对爱尔兰人说来,他们是贵族,正如蓄奴州的最堕落的白人认为自己对黑人说来是贵族一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6页)恩格斯和列宁虽然讲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却也完全适合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对于历史上的民族压迫关系,不需要讳言,也不需要掩盖,而应该揭露它和正确地阐明它。如果掩盖它,就是掩盖历史上剥削阶级压迫各族人民的罪恶,就是为他们涂脂抹粉,欺骗人民群众。这样做,不但不利于今日的民族团结,反会造成思想混乱。只有用今日民族平等的观点去研究历史上的不平等的民族关系,把历史的真象告诉各族人民,揭露历史上民族压迫的事实和产生它的阶级根源,才能使各族人民分清是非,才能了解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同历史上的民族关系的本质区别,从而认识到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关系的可贵。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加强民族团结。在这里,应当相信群众、相信我国各族人民是能够辨别是非的,是能够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待历史上的民族关系的。

  五、民族间的和平与战争

  战争这个相互残杀的怪物,是人类历史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历史上,战争的记载充塞史册。这些战争,有的发生在我国各民族之间,有的则发生在同一民族的不同阶级和不同政治力量之间。这里所要谈的,是我国民族之间的和平与战争问题。
  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相处的过程中,他们和平相处的时间比战争的时间长得多。而对某一民族来说,他们与其他民族和平相处的时间比战争的时间就更长些。我国民族的和平相处是主要的,战争是第二位的。
  我国民族间的战争,是他们政治关系史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在我国传说时代,就有黄帝与蚩尤的涿鹿之战,尧舜与三苗的战争,禹与有苗的战争。“三王”时期,我国华夏、东夷、北狄、西戎、南蛮五大民族集团间的战争就更加多起来了。秦汉以来,我国民族间的战争也很频繁,哪一个朝代都经常发生。
  民族之间的战争,也和其他战争一样,是一种历史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存在着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存在着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民族间的战争就是不可避免的。在阶级社会,任何战争,包括民族战争,总是由当时代表整个民族的剥削阶级挑起和造成的。所以,战争的根源是剥削阶级。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战争,只是我国民族关系的部分内容,和平相处、友好往来还是主要的,因此需要把它摆到一个应有的位子,不能夸大。
  历史上,我国民族间的战争也有正义和非正义、进步和反动,或者说征服和反征服、压迫和反压迫、镇压和反镇压等性质。一般说来,凡正义的和进步的战争都有利于社会发展,应该支持;凡非正义的和反动的战争都不利于社会发展,应该反对。可是怎样才能正确分析和判断民族间战争的性质呢?列宁指出;“决定战争的性质……是看哪一个阶级进行战争,这个战争是哪一种政策的继续”(《列宁全集》第28卷第268页)。他又说;“要弄清战争的性质,首先必须确定这次战争的客观条件和具体环境是怎样的。必须把这次战争和产生它的历史环境联系起来”(《列宁全集》第36卷第291页)。分析和判断我国民族间的战争性质,除了把握住象列宁所讲的一般的原则,还必须摆脱狭隘的民族主义,既不能站在大民族主义的立场,也不能站在某一少数民族的立场,而应从我国整体和多民族的立场出发。同时,既要看到战争产生的阶级根源,由哪个阶级发动的和是什么政策的继续,又要把握当时的总趋势和它的后果与影响。在这里也应指出,在确定民族战争的性质时,虽然要看到战争的后果和客观影响,却又不能简单地把它作为判断战争性质的标准。先进民族对落后民族的征服,一般说在客观上往往带来一些进步影响,有些征服战争,客观上对我国中央集权制的发展起到一些好作用,对这样的战争如何评价它的正义和非正义性质呢?我国民族间的战争是很复杂的。不仅要看到和把握战争的各种情况和因素,还必须把它置于当时的历史范畴,历史唯物主义的加以评定。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和符实的结论。

  六、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

  在谈到和处理历史上的民族融合和同化的关系时,有些著作为避免刺激所谓“民族感情”,只用融合,不用同化;也有的根据对列宁主义经典作家某些词句的理解,认为历史上只有民族同化,没有民族融合。后一种见解还认为,同化是指一个民族化于另一个民族,融合是指两个民族融合为一个新民族,这个新民族不同于两个民族中的任何一个民族。因此,他们认为民族融合在历史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出现。这两种看法,都难同意。
  从我国和世界上的民族关系看来,一个民族合于另一个民族存在着两种情况或两种方式。一种是采取政治强制手段把一个民族合于另一个民族;一种是通过经济文化的作用,使一个民族经过自然的过程合于另一个民族。这两种情况或方式是客观存在的,不管用什么词来表示它们,却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所以,人们习惯地把通过政治强制使一个民族合于另一个民族的情况称为同化;把通过经济文化的作用使一个民族自然地合于另一个民族的情况称为融合。这种称法,应该说是比较妥当的和科学的,因为它正确反映了客观存在的两种情况。
  我们不同意历史上只有民族融合没有民族同化的观点,是因为它抹煞了一个民族合于另一个民族的两种情况,混淆了融合与同化的概念,从而也就难以反映历史的真实。我们不同意历史上只有同化没有融合的观点,一是因为它同样抹煞了历史上的民族融合与同化的两种情况,再就是它的论据也是站不住脚的。列宁在使用民族融合时,不仅用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也用于阶级社会,不仅用于民族之间也用于地区之间。列宁在1894年谈到十七世纪以来俄国各地区的关系时使用了融合(《列宁全集》第1卷第134页),在1915年谈到当时的各民族的关系时也使用了融合(《列宁全集》第21卷第292——293页)。怎么能说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只在社会主义以后的民族关系中,才使用融合呢?何况,我们研究问题,不应仅仅根据某些词句,而应根据客观史实。这种观点的另一个论据是把经济文化的作用也说成是强制的作用。如果把经济和文化有意识地作为强制手段,可以这样认为;若出于人们的愿望和要求,向先进的经济文化学习,那末经济文化的作用,就不能认为是强制作用了。至于把融合说成是两个民族融合后既不是甲也不是乙而是一个新民族的见解,这不仅历史上不存在,恐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发生。在两个民族的融合的过程中,必有一个民族是主要的或起主导作用的。融合后的民族,虽然也吸收了被融合民族的某些成份和特点,但它的主要成份和主要特点却是主要民族的,不可能“半斤八两”或各占50%。试想两个民族融合后,能采用两个民族的语言吗?这是不可能的,只能以某一个民族的语言为主。究竟哪个民族能起主要作用,则决定于它的经济和文化水平。
  不是由于政治强制而是由于长期相处、关系密切和通过经济文化的作用,使一个民族合于另一个民族,这是民族的自然融合。这种自然融合在我国历史上是大量存在的。自然融合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落后民族在先进民族经济文化的强烈影响下,逐步融合于先进民族;一是先进民族的部分成员,因陷于落后民族的“汪洋大海”,而融合于落后民族。“荆蛮”—楚人—秦人和鲜卑、契丹、女真等族的汉化过程,都是自然融合的第一种情况的事例。周时太伯、虞仲,战国时的庄■,秦时守五岭的五十万戍卒,汉时赵佗,晋至唐时的爨氏,南北朝时的桓诞,北齐时的高欢,唐时的吐蕃徐舍人,唐至明时的播州杨氏等等,都是华夏、秦人、汉人融合于少数民族的例子。
  在我国历史上,通过政治强制手段的民族同化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1)掠夺其他民族为奴隶或农奴,同化于本民族。(2)通过征服采取政治强制手段同化其他民族。(3)因改朝换代,为避免民族压迫和迫害而改变民族成份。(4)以政治的力量强迫民族迁徙而同化。以上四种情况在我国历史上都不乏其例,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在民族融合和同化中,具有先进经济文化的民族总是居于优势地位。这种情况明显地表现在民族征服关系上。如果征服民族的文化高于被征服民族,就可能使被征服民族自然而然地接受征服民族的文化,以致融合于征服民族;如果征服民族的文化低于被征服民族,就要发生相反的结果,征服者接受被征服者的文化,甚至融合于被征服民族。这种情况,被马克思称为“这是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0页)。
  这一条规律,在我国历史上也是非常明显的。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华夏、秦人、汉人就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较高的民族。它征服过我国其他民族,其他民族也征服过它。无论它是征服者,还是被征服者,由于它的文化较高,结果都是它的“胜利”,除少数例外,都被它同化或融合了。汉族是我国民族中文化较高,也不是它独创的,而是吸收了很多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传统。在我国历史上,华夏和汉族的一部或全部,也被我国其他民族征服过。先秦时,“周室既衰,四夷并侵,猃狁最强。……及至幽王,犬戎来代,杀幽王,取宗器。自是以后,南夷与北夷交侵,中国不绝如线”(《汉书》卷73韦贤传)。后来,我国匈奴,鲜卑、羯、氐、羌、吐蕃、契丹、女真、蒙古、满族都征服过部分汉区或我国所有民族。这些征服民族虽然也采用了同化政策,在小范围内或短时间同化了部分汉族,但最后结果,除少数例外,反被汉族所融合了。这些民族的统治者,有的为避免汉化也采取了一些政治措施,但却只能延缓汉化的过程,不能阻止汉化的趋势,从这里我们看到了经济文化的强大作用,它总是无情地为自己开辟着道路。经济文化的作用,在我国近代史上表现得也很明显。一贯“优胜”的汉族,碰到欧美和后来居上的日本,就一筹莫展了。所以如此,因为旧中国封建落后的经济文化是抵挡不住资本主义经济文化的进攻的。
  经济文化发展较高的民族,在民族融合和同化中所以占优势,道理很简单。人民群众在任何时代都是大多数。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是生活愈来愈好,地位愈来愈高,文化愈来愈发展,社会愈来愈进步,而不是相反。为此,他们也就自然地和本能地向先进的经济文化学习,向先进民族学习,这就构成了民族融合的最重要的原因。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绝大多数人民发展经济文化的愿望和要求,也就成了社会发展和民族融合的动力。这也表明,民族融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进步的现象。民族同化,虽然采取的强制手段是应该反对的和指责的,但也是历史发展中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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