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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王朝的辖区设治与戍防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年9月第3期 刘彦威(中国农业博物馆研究所)

 

 

  [关键词]西汉 辖区 设治 戍防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西汉王朝的辖区设治与军事戍防的探述,揭示该王朝经邦治国的若干层面及其利弊得失。文中探述表明,西汉更秦而立,开创了早期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非凡业绩,作为经邦治国的重要领域,其辖区设治与军事戍防的建树和成功的一面,直接促进了国内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繁荣发展,在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前进的历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同时也应该看到,西汉王朝弊政的产生和积累,最后加速其灭亡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值得加以总结、吸取。

  西汉王朝在长达二百多年的统治中,一开国内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空前发展的繁荣局面,反映了西汉王朝致力于经邦治国的非凡业绩。辖区设治与军事戍防职能,作为经邦治国的一个重要层面的发挥,西汉王朝所取得的成功举世瞩目,在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中,具有崇高的历史地位。但是,其失败教训也值得记取。本文将从若干侧面揭示西汉王朝行政设治与军事戍防中某些利弊得失问题。

  中央职能机构及地方各级的行政设治

  汉承秦制,由秦所建立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在西汉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皇帝统揽一朝的行政、军事、司法、监察、财政、人事等方面的最高权力。西汉承秦制度,中央辅佐皇帝理政的最高行政长官主要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另以太尉为军事长官,但不常置。中央政府确立以三公和诸卿为主要理政机构。
  三公即丞相(后称大司徒)、太尉(后称大司马)和御史大夫(后称大司空)。丞相(大司徒)主要总管朝廷庶政兼及军政。朝廷一般政务,由丞相决定施行。皇帝有事常向丞相咨询,丞相有时对皇帝诏令可进行封驳,表示保留态度。丞相的具体职权是,“任用官吏,或是向皇帝荐举人才;对于地方的守、相有考课和黜陟、诛赏的权力;主管律令及有关刑狱事务;地方上若有暴动等事,丞相派属官前往镇压;在军事和边防方面也承担一定责任;全国的计籍和各种图籍等档案都归丞相府保存”1。丞相以下之属官有长史,另有少史、征事等。又置西曹、东曹、奏曹、集曹、议曹等机构,分管有关政务。太尉(大司马)掌全国军事。御史大夫(大司空)掌副丞相事,主管监察百官。下置御史中丞、侍御史等属官,分管有关政务。至后期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中央政府职权有所调整,三公均可为相职。
  诸卿主要有奉常(后称太常)、郎中令(后称光禄勋)、卫尉(后称中大夫令)、太仆、廷尉(后称大理)、典客(后称大行令或大鸿胪)、宗正(后称宗伯)、治粟内史(后称大农令或大司农)、少府等。其中奉常掌管宗庙祭祀,朝廷礼仪;郎中令掌管皇帝警卫和宫廷政务;卫尉掌管皇宫警卫;太仆掌管皇帝车马仪仗,兼管马政;廷尉掌管司法刑狱,审理重大案件;典客掌管国内少数民族事务,接待外国客人;宗正掌管皇帝宗族事宜;治粟内史掌管农业、财政;少府掌管皇家私产财政及山海池泽之税等。
  此外,还有中尉(后称执金吾)掌管京师警卫;将作少府(后称将作大匠)掌管建筑营造;水衡都尉掌管皇家苑囿;典属国掌管少数民族归附等。
  中央政府通过三公诸卿机构的建立和职能运作,分掌朝政和地方郡(国)、县诸政务。西汉时期,尚书本是少府属下的掌管文书的官吏,武帝时中外朝分立,尚书由少府分出独立办公,地位提高,丞相的部分职权逐渐转移到尚书。昭帝(前86年—前74年)以后,“尚书不仅出纳王命,而且还可以任命地方官和课第守、相。丞相、御史大夫有过,皇帝可命尚书去责问查勘,尚书逐渐成为枢机之职”2。尚书以尚书令为长官,以丞、仆射等为属官,分管有关政务。
  地方行政设治承秦代采用郡县制,惟增封国制与郡县制并行。
  郡、王国以上分为十三刺史部,加上司隶校尉部,实际上为十四个监察区域。
  西汉的郡一级大致分为三辅郡、普通郡、边郡和诸侯王国(王国相当于郡)四种。三辅郡即京兆尹、左冯翊和右扶风,本为秦内史一分为三,掌治京师,其地位略尊于外郡。汉郡之在内地者称为郡,在边地者称为边郡。
  郡置太守(原称郡守,景帝中元二年改),为一郡之长官。太守(含职位相当的王国相)总掌一郡(国)的民政、军事,凡“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等事,皆掌之3。太守(王国相)每年常分春季和秋冬两次巡视管内各县,内容有:省察各县令、长的治政情况,劝课农桑,检查刑罚,对各县民事、刑事疑案作出判决。奉行察举,通过贡士进贤,以便按朝廷要求举荐各种人才。每年秋天,太守主持“都试”讲习武事。太守可受领皇帝颁发的兵用铜虎符。郡中若发生暴乱,太守要率兵前往镇压。边郡太守还负有守卫边防、率兵御敌的任务4。郡之长官,在京畿三辅或近边的郡,于太守外还承秦制置尉,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专管本郡军事戍防,其治所别立,置官属,在郡中与太守并重,有时代行太守职务。太守以下置有丞、五官掾为副官及主簿、督邮和诸掾曹史等属官。主簿掌文书,督邮主要职责是监察辖区内各县。诸掾曹史分管各政务。王国置内史,掌同郡太守之任。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改内史为相,职同太守。相以下置中尉,职同郡都尉5。
  郡下设县。县置长官,万户以上的设县令,不足万户的设县长。县令、县长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尉。丞佐助令、长,主管文书、仓库和刑狱。尉掌治安和武事6。
  县之下的行政单位,也承秦制置乡。乡以下为亭、里。乡的区划依住户而定,一般每县约为5乡,每乡约千户左右。5千户左右为大乡。但各县乡数并非划一,大致一乡有十亭,一亭有十里。乡置三老、啬夫和游徼,称三乡吏,共同管理一乡民政事务。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掌徼巡、禁盗贼。三乡吏中,以啬夫为长,“有秩啬夫”是大乡之长,无秩啬夫只称啬夫,是小乡之长。游徼是乡官中的副职。亭置亭长,管一亭的治安和民事。里有里正、监门。里正掌民事,监门掌治安。里之下还有什和伍。什家为什,有什长;伍家为伍,有伍长。形成了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7。
  据史载,平帝元始二年(2年),西汉辖区内共置郡83,王国20,郡、国合计103:县、邑1314,道32,侯国241,县、邑、道、侯国合计1587;乡6622,亭29635。8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自武帝开始,封国制渐抑,郡县制益扬,实际上形成了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以郡县两级为主干的自上而下的治政系统。
  西汉王朝通过中央至地方各级的行政设治,对境内实行全面、系统、严密的管辖。同时,通过一系列专门措施和制度的推行,加强各级治政功能,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各级官员的规范管理。例如,西汉皇帝一手控制各级官员的委任权,所有中央大臣和地方郡县长官均由皇帝任免。不由皇帝直接任免的官员,也要由皇帝最后决定。每拜刺史和郡国守、相时,皇帝要亲自召问,考查言行,注意名实。西汉朝廷还制定了官吏的选拔、任用、考课和奖惩制度。在官员的选拔上实行“察举制”,“察举”即察廉举荐之意。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诏令,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丞相、御史大夫、郡守等)均须向朝廷举荐人才。文帝十五年(前165年),又诏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者,上亲策之9。为保证察举质量,武帝时又规定:察举者举人不当,或被察举者任官后获罪,原察举者要连同受罚。对地方官的考核,采用“逐级考”和“上计”制度。“逐级考”即遵照朝廷的有关规定,实行中央考核地方,上级考核下级的系列考核程序。如朝廷以丞相、御史大夫负责考核郡国守相,郡国守相则负责考核所属县一级官员,各级长官负责考核其僚属。“上计”制即地方郡国长官按规定内容年终向丞相府报告管内政事。内容包括各县户口、垦田农桑、漕运、水利、钱谷出入、盗贼讼狱、教育选举、灾变疾疫等情况。郡国上计后,由丞相负责听计、评判和上报,御史大夫负责核实真伪。有时皇帝也亲自听取“上计”,如武帝太初元年春在甘泉宫受郡国上计10。县一级也在上计之列。朝廷根据考核的结果,决定对官员的奖惩升贬。
  (2)以法治政与行政监察。西汉王朝重视法治,早在刘邦入关时,就与关中人民“约法三章”,废除秦朝苛法,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11。又保留了秦律中“夷三族之令”,“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12。“约法三章”实际成了西汉初期简行和法律条文。后来,因“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丞相萧何便以秦律为蓝本,取其适合施行者,订为《汉律》九章。景帝初,又经晁错更订,律令由萧何的九章增为三十章。武帝时经过再次修订,“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13。西汉的法律更加系统、完备。从武帝开始,朝廷在整个辖区内实行的重法治政达到空前的程度。西汉王朝的律令,主要包括刑法及部分行政与民事法规,无直接条文参用者,采用所列有关案例比附定罪。刑法中的刑罚,以死刑和耐刑(徒刑)为主。死刑分为斩首和腰斩。西汉初曾废除了秦时的残酷刑罚,但肉刑中的宫、劓、黥、刖等还被行用。文帝时,改以髡发、戴铁颈钳、脚钛或笞刑。朝廷对视为重案犯者,虽然刑的形式不同,但实际均采用极刑或酷刑。尤其对触犯朝廷统治利益如反叛、犯上作乱之类,一律严惩不贷。律令的施行,主要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但对各级官员也起着约束作用。行政法规旨在加强对各级官员的规范管理。西汉律令中有“隶坐受赇枉法”等条文,以加强对违法官员的惩罚14。通过法令的直接作用,达到强化治政的效果。
  西汉王朝以丞相、尚书、御史大夫和廷尉(或称大理)兼掌或主管律令条文和执法之任。丞相总理国政,掌及司法。廷尉分管中央至地方刑狱。地方郡、国每年要向廷尉上报刑狱情况,疑难案件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到地方郡、国处理有关要案。皇帝批准或三公判决的案件如有不当处,廷尉加以驳正。廷尉不能处理的案件,上报尚书解决。军队中的刑事案件也归廷尉掌管。廷尉属官有正、监、平,辅佐廷尉分管政务。西汉的地方郡县两级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司法机关,分由郡守和县令兼理。一般案件均可自行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报呈中央。郡府设有决曹官,分掌狱讼。县府则设有曹掾史,协助郡守和县令审理各种案件。县以下的乡,设“啬夫”掌诉讼。遇有“盗贼”案件,则由游徼缉捕人犯15。通过中央至地方郡、县之间形成的一套自上而下的执法程序,作为依法治政的一种手段。西汉王朝依法治政的另一种手段是监察职能。御史大夫除掌副丞相事外,主要职能是专司监察。御史大夫之下有御史中丞,负责主持法纪,在朝可举劾百官之违失,对地方督察诸刺史部或郡县守令,主管中央至地方之刑狱要案。以下又有侍御史、绣衣御史等。其职掌主要负责“举奏百官的非法和违失,也可奉诏逮捕和拷问有罪的官员”16。武帝时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除三辅(京兆、扶风、冯翊)、三河(河内、河南、河东)、弘农等七郡外,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刺史部即十三个监察区,由中央向各部派刺史一人,以武帝手订“六条”标准督察地方事务。六条的重点是防范地方最高长官郡国守、相与豪强勾结,形成不利于中央的地方割据。刺史常于每年八月出巡,年末入京奏事,汇报所属郡国情况。刺史出巡对郡、国上计的真伪也有极大的核实作用。被刺史弹劾的郡县守令,由三公派人按验,然后决定惩处。除向地方派驻刺史外,皇帝有时还亲派绣衣直指御史协助地方处理案件,监督地方官吏的工作。武帝征和四年(前89年)又置司隶校尉一职,以察举京城官民及附近各郡一切犯法者。
  西汉王朝通过各级行政设治、立法与司法、监察等系列运作,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管辖。

  辖区的军事戍防

  西汉的军事体制承自秦制,皇帝是最高军事统帅,掌握着军队的最高指挥权和将帅任免权。中央置负责军事的官员,如太尉(或称大司马,三公之一)负责一朝军事。又置卫尉,为统率南军卫士守卫宫禁的长官。其副官为令、丞,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分职禁卫诸事。郎中令,为皇帝卫士长官,负责宫殿内及宫门禁卫,武帝时,更名为光禄勋,下有大夫、郎、谒者、期门、羽林等属官,分职宫禁诸事。中尉(执金吾),为负责京师和三辅卫戍的军事长官,有两丞、候、司马、千人等。属官,有中垒、寺互、武库、都船四令丞等,分职诸卫戍事。
  西汉军队别派战时统帅,军队平时就地驻守,战时则抽调组建出征部队。战时统帅称为将军,设有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以及前、后、左、右将军之职,负责统兵作战。西汉前期,征战时拜大将军者行使统领全军之职。武帝时拜大司马大将军者为军队最高统帅。军队组织分为中央军(京师军)和地方军(郡国军)两个系统。中央军又分南军和北军,为京师的禁卫军,是王朝的精锐部队。两军分地屯驻,南军在长安城南,北军在长安城北,南北两军互不统属,分别受皇帝直接控制。南军由卫尉统领,分为兵卫和郎卫,兵卫负责皇宫禁卫,兵士皆调郡国之正卒充之,一年一换。郎卫负责宫殿殿门及殿内的警卫。南军是侍卫皇帝和警卫宫殿区的主力。北军由中尉统领,负责京师治安,戒备水火等非常之事,常以缇骑巡京师,督捕奸盗。兵士多调自三辅之正卒。北军为京师至三辅的卫戍主力。地方军由郡(或王国)县所属部队组成,又称郡、县兵,平时维持治安,战时由朝廷抽调出征。郡太守统掌一郡军事,郡尉(都尉)专管军事,为一郡的军事长官,所谓“佐太守,典武职”。王国的军事则由中尉掌管(王国的中尉相当于郡尉)。郡、国之兵不论就地守防或出征,皆由皇帝直接控制和调遣。郡、国以下县一级由县令长、县尉专职武事,主管缉捕“盗贼”,维持治安。县之下的乡一级以游徼掌捕“盗贼”。乡之下设亭,亭长主要职责是属内的治安,追捕“盗贼”。西汉的兵种,主要可分为步兵(称材官)、车兵、骑兵和水兵(称楼船兵)。在西汉整个辖区内普遍使用步兵,同时又按兵种的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布防。如南、北军以步兵为主,配以车兵和骑兵,装备精良,守卫京师和三辅地区。巴、蜀、三河、颍川等郡多用步兵;上郡、北地、陇西及其它边郡多用骑兵;庐江、寻阳、会稽等沿江、沿海郡多用水兵17。
  此外,西汉在其辖区内,从内地至边疆地区配合军事需要修建了大量兵垒一类的防御设施。如长安城的修建,主体建筑(宫殿、内外城、城墙、城门等)及城堡、城寨、护城壕等配套设施,均具有军事防卫的作用。一般郡、县城的城楼、瓮城、敌楼、壕堑或护城河的建置,边郡、县城位置在制敌优势上的选择,回形城及内外城墙、城障壕堑的配套建筑等,均包含着军事上的守防作用。西汉在东北、北部至西北边疆地区,在秦长城的基础上修筑了更大规模的长城,并附以堡、壕、烽台等配套设施,形成了长达万里、可阻挡匈奴及其他边族南下的大型军事防御工事18。上述表明,西汉致力于经邦治国,从中央到地方,从内地到边疆,建立了一套与行政设治相配合的军事戍防体系。   辖区设治与戍防的职能作用

  西汉中央至地方行政设治与军事戍防的系列运作,取得了经邦治国的相应效果。
  由中央直接控制的郡、县两极主管官员中不乏力于治政和具有相当政绩者。郡一级:如史载武帝时期间,倪宽守左冯翊,以政教“治民,劝农业,缓刑罚,理讼狱,卑体下士,务在于得人心”。任属官,专“择用仁厚士,推情与下,不求名声,吏民大爱之”。又致力于发展辖区内的水利事业,开通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凡征收租税,当酌情照顾农民利益,农民急需而决定输纳。由于“故租多不入”,倪宽甚至冒缺欠本郡赋税被朝廷免职的风险。后因农民收入增加,争交所欠租税,“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襁属不绝”,该郡完成税额为第一,受到武帝赞赏,时以儒士善政著称19。宣帝初,龚遂为渤海郡太守,其时,渤海郡及其邻郡,“岁饥,盗贼并起”。龚遂莅任后,颁行教令,相随“劫略”者自行解散回家务农,“盗贼于是悉平,民安土乐业”。龚遂又采取措施恢复农业生产,“开仓廪,假贫民,选用良吏,尉(慰)安牧养”。郡中民风奢侈,不重视农田作业,龚遂身体力行,“躬率以节约,劝民务农桑”,使“郡中皆有畜(蓄)积,吏民皆富实,狱讼止息”20。元帝期间,召信臣为南阳郡太守时,致力于“为民兴利”,“躬劝耕农”。在郡中“开通沟渎,起水门提阏凡数十处,以广溉田,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畜(蓄)积有余”。他提倡移风易俗,“禁止嫁娶送终奢靡,务出于节约”。对郡、县吏员家属严加约束,凡官员家子弟贪求游乐而“不以田作为事”者,训斥后罢官。违法者官与民一视同仁立案审查,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化大行,郡中莫不耕稼力田,百姓归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南阳吏民“亲爱信臣,号之曰‘召父’”。召信臣后“迁河南(郡)太守,治行常为第一”,受到朝廷多次嘉奖21。据《汉书》人物传载,西汉一代,仅郡太守有治绩即达50任以上。县一级:如武帝时,胡建为渭城县令,政绩突出,“治甚有声”22。宣帝间,赵广汉为阳翟县令,“以治行优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23。元帝时,焦延寿为小黄县令,善治“奸邪”,“盗贼不得发,爱养吏民,化行县中”24。据《汉书》等史籍记载,西汉一代县令有政绩者不乏其例。至于郡县两级长官以外的其他官员,以及中央派往地方监察、施政的各等官员有一定政绩者也是史不绝书。反映了西汉中央至地方各级治政积极有效的一面。
  西汉拥有的规模庞大的军队,是王朝安身立命的武力支柱。朝廷对妨碍统一的分裂割据势力以大军讨伐,毫不姑息。如高帝五年(前202年)和十一年(前196年),先后平定了燕王臧荼和英布、卢绾等人的叛乱。景帝前元三年(前154年)平定了“吴楚七国之乱”。从武帝建元六年至元封元年(前135~前110),朝廷先后发兵攻取闽越和东越,以武力配合政治招降进取南越。对一切威胁或不利于王朝统治的“变乱”和活动,主要使用武力平定,或军事与行政配合加以解决。对直接威胁朝廷统治的民众造反,立即兴兵进剿,决不手软。如武帝天汉二年(前99年)及此后几年,发兵镇压了南阳梅免、河北坚庐、山东徐勃等民众起义。成帝建始三年至四年(前30年~前29年)和阳朔三年(前22年),先后镇压了关中(亻朋)宗和颍川申屠圣等领导的民众起义。至于动用军队围捕“盗贼”一类的活动更是史不绝书。西汉王朝以其统治利益为准绳,将民众造反的正义行动与盗贼、劫匪一类的非法活动混为一谈,实际上二者本质不同。
  西汉军队的武力备御作用,直接关系着广大边疆地区的安危得失。西汉初期,匈奴称雄漠北,控制西域,又不时南下越过长城以南的河套、代北至辽西一带地区向西汉挑战,直接威胁汉都长安。武帝时期,国力增强,西汉朝廷审时度势,调整了边疆对策,反守为攻,改变了北部、西北、西域边防的被动守御局面。西汉王朝还发动对匈奴的全面进攻,肃清了东北至北部、西北边境的匈奴势力,使北疆边防进入空前巩固时期25。武帝以后,又出兵大败匈奴,夺回被匈奴控制下的西域地区。历经长期艰苦经营,西域通过河西诸郡与内地连成一片,成为西汉王朝统一辖区的一个组成部分26。
  上述可见,西汉王朝通过辖区设治与军事戍防职能的综合运作,取得了经邦治国的显著效果,维护了王朝的统治,赢得了长达200多年的统一局面和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开创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早期业绩。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治理和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共同努力下,西汉辖区内的社会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农业生产方面,铁农具和牛耕得到广泛使用,大大提高了耕作水平。水利事业也得到空前发展,在京辅及京辅以外包括西北边郡在内的广大地区,修建了一批水利工程。如京辅地区修建了白渠,灌田4500余顷;又有龙首渠、六辅渠、灵轵渠等,形成了京辅地区的灌溉网络。其它地区如《史记·河渠书》载:西汉时期,“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关中辅渠、灵轵引堵(诸)水;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它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水利的发达,耕作技术的进步,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而带来了全社会的繁荣。至武帝时,国家已相当富足。《史记·平淮书》称:“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至西汉末年,西汉辖区内垦田面积达到827.0536万顷,人口总数为5959.4978万口27。随着农业的发展,手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也获得相应的发展。在西汉境内,已形成了以长安为中心都会,以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番禺等城市为主的大大小小的经济区域布局。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内地与边郡之间,通过高度发达的水陆交通密切联系着。朝廷调动中央至地方的人力物力,整修和扩修了由首都长安向四方辐射的交通道路网络,还新修了一批交通要道。如接通了从成都至西南边疆的夜郎道和灵关道(或称灵光道、旄牛道),关中通巴蜀的褒斜道,长安通汉中的子午道,通西北各干道的回中道等。水陆交通的大发展,促进了国内商业贸易及其他事业的高度繁荣。同时,广泛发展与朝鲜半岛南部三韩地区、日本以及中亚、南亚、西亚等地区各国的商业贸易往来。西汉时开辟的中外主要商路,即由长安经西域通往中亚、西亚的“丝绸之路”,由成都等地经西南边境通往身毒(今印度)、大夏(今阿富汗)的“南方丝绸之路”,由番禺(今广州)等沿海城市,航经南海入印度洋到达狮子国(今斯里兰卡)、身毒等国的“海上丝绸之路”举世闻名,影响及于后世。由中国沿海到印度洋航路的开通,是当时世界上第一条最长的远洋航路28。西汉开创的业绩,在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但是,西汉作为一个封建王朝,其行政、司法等职能无一例外地以维护朝廷统治利益为准绳,因而无法克服吏治腐败和社会矛盾剧化等问题。西汉初期革除了秦朝的某些暴政酷法,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薄赋慎刑,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但实际上为了巩固朝廷的统治,西汉的暴政酷法仍然继续推行,即使号称文景之治和盛世的武帝时期也不例外。朝廷任用酷吏打击豪强,往往搞扩大化株连无辜。如武帝重用的河南太守王温舒,以“好杀伐行威不爱人”出名。他在严治境内豪强时,竟株连无辜“千余家”,“至血流十余里”29。朝廷至地方各级行政和执法官员,捕人治罪往往不循朝法,专以皇帝的好恶行事。如杜周为廷尉时,依诏旨捕人入狱者多“至六七万人”30。官员还借执法徇私,“同罪而异论”,屈死者比比皆是,“议者咸冤伤之”31。武帝时推行盐铁、酒类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新的经济政策,限制和打击了富商、豪强的利益,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但主要是以加重农民和手工业工人的负担为代价。而且不少官员借盐铁、酒类官营谋私。如铁器质量低劣,价格不公,强迫农民冶铁制盐等等,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昭帝时期,朝廷对其中弊端采取了某些补救措施,情况有所缓和,但没有根本改变。成帝开始,朝廷腐败更加严重。皇帝昏庸无道,腐败无能,外戚专朝廷大权,其势力控制着许多州刺史部和郡政。能臣廉吏无法施展治国之志,权贵高官贪脏聚敛。如史载:成帝时,外戚红阳侯王立在南郡“占垦草田数百顷”,连农民开辟的熟田也被强占32。丞相张禹暴富后大置私产,“多买田至四百顷”33。哀帝时宠臣董贤得赐田“二千余顷”34。贤死后,董氏家财被斥卖,得钱“凡四十三万万”35。外戚、宠臣暴敛无度,至成哀间,资产由千万(钱)至“成亿(钱)”者不乏其人36。富商巨贾、不法奸商大搞行业垄断,大放高利贷。贪败贿赂成风,外戚、宠臣、官僚、奸商、地主之间互相勾结,巧取豪夺,坑害百姓。朝廷纲纪混乱,中央至地方各级行政管理职能运转失灵。严重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加上各种自然灾害,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造成百姓的大量逃亡和死亡。所谓“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民有七死而无一生”37,“百姓怨望者众”38。西汉后期,外戚王氏擅揽军政大权,整个军事戍防体系随着政治上的日益腐败同步衰落。许多官兵,“年六十五衰老,乃得为庶民”退役还家39。军队战斗力明显降低,军事实力严重削弱。西汉王朝统治的危机,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早在武帝时期,关东、关中不少郡、国农民多次起义,反对官府的残暴统治。成帝时,颍川、广汉、山阳等郡铁官徒和农民发起规模更大的暴动,反对官府的掠夺和压迫。至孺子婴在位期间(6年~8年),西汉统治危在旦夕,外戚王莽乘机篡位。在内外矛盾重重的情况下,王莽实行改制,不仅没有成功,反而造成更大的混乱,加重了民众的苦难。王莽为了转移民众的斗争目标,虚张声势,大肆发动对北疆和东北、西南边族的战争,利用改动名称,肆意贬低,侮辱边境各族。王莽发动的对匈奴及其他边族的战争,加重了赋役征调和对边境地区的骚扰,使各族人民更加陷入走投无路的困境,广大民众怨声载道。如《汉书·王莽传》史臣称:“自书传所载乱臣贼子无道之人,考其祸败,未有如莽之甚者也”,终于激起了赤眉、绿林为首的各族人民大起义,推翻了王莽新朝的统治。建武元年(刘玄更始三年,25年),刘秀建立东汉王朝,翻开了改朝换代新的一页。
  通过以上探述,可以看出西汉辖区设治和军事戍防的利弊得失,直接关系着整个王朝的兴衰存亡。西汉王朝曾开创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早期发展的辉煌业绩,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但,另一方面,它的弊政又引发了许多严重问题,并最终导致了自身的灭亡,这一深刻教训值得总结记取。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M〕(中华书局点校本)。
  2.杜佑:《通典》〔M〕(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8年)。
  3.马端临:《文献通考》〔M〕(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8年)。
  4.《秦汉史》〔M〕《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平装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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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平装本)条目,页19~20。
  2.《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143。
  3.《通典》,卷33,职官15。
  4.《通典》,卷33,职官15;《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92~93。
  5.参《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7上;《通典》,卷33职官15;《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93。
  6.参《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7上;《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93。
  7.参《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7上;《通典》,卷33,职官15;《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192~193,页98~99,页163。
  8.参《汉书》,卷28,地理志8,卷19上,百官公卿表7上;《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185~188。
  9.《汉书》,卷4,文帝纪。
  10.《汉书》,卷6,武帝纪。
  11.《汉书》,卷23,刑法志。
  12.《汉书》,卷23,刑法志。
  13.《汉书》,卷23,刑法志。
  14.《汉书》,卷23,刑法志。
  15.以上参见《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7上”;卷23“刑法志”;《通典》,卷25,职官7;《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65~66,页162~163。
  16.参见《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7上”;《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208~209。
  17.参《文献通考》,卷150,兵考2。
  18.主要参考《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文献通考》,卷150,兵考2”;《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157、27、171、113~114、92~93、184~185。《中国军事史》(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第3卷,兵制,页80~105,;《中国军事史》(解放军出版社,1991年版),第6卷,兵垒,页90~105,页114~130。
  19.《汉书》,卷58,倪宽传。
  20.《汉书》,卷89,龚遂传。
  21.《汉书》,卷89,召信臣传。
  22.《汉书》,卷69,胡建传。
  23.《汉书》,卷76,赵广汉传。
  24.《汉书》,卷75,京房传。
  25.参《汉书》卷55,卫青传、霍去病传。卷94,匈奴传;《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40~42、46、197~198。
  26.《汉书》,卷96上、下,西域传;《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43~46、190。
  27.参《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页21。
  28.按:约在公元47年,居住在埃及亚历山大的船长希伯勒斯在前人航行的基础上远洋航行,从埃及红海沿岸,出曼德海峡经阿拉伯海到达印度西海岸。这是古代世界上继西汉以后第二条著名的远洋航路。参见孙光圻《中国古代航海史》(海洋出版社,1989年版),页166~167。
  29.《史记》,卷122,王温舒传。
  30.《汉书》,卷60,杜周传。
  31.《汉书》,卷23,刑法志。
  32.《汉书》,卷77,孙宝传。
  33.《汉书》,卷81,张禹传。
  34.《资治通鉴》,卷35,汉哀帝元寿元年正月。
  35.《汉书》,卷93,董贤传。
  36.《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条目,页52。
  37.《汉书》,卷72,鲍宣传。
  38.《汉书》,卷10,成帝纪。
  39.《文献通考》,卷150,兵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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